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賈某明知畫眉鳥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在湖南等地野外捕捉或向被告人付某等人收購等方式,獲得畫眉鳥1263只,利用快手、抖音等短視頻社交軟件展示宣傳,通過微信群、朋友圈將畫眉鳥編號向被告人梁某等30余人出售,并通過被告人李某經營的快遞點郵寄或貨車帶貨等方式運往山東、河南等地交付畫眉鳥。經鑒定,涉案畫眉鳥為噪鹛科畫眉,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賈某、付某、梁某、李某涉案畫眉鳥價值分別為631.5萬元、43.5萬元、103萬元、72.5萬元。四被告人均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追究其刑事責任,賈某系情節特別嚴重,其余三人均系情節嚴重。

爭議焦點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賈某等四人如何量刑,形成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對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應根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釋,以涉案野生動物的價值為標準。賈某涉案畫眉鳥價值已超過200萬元,屬情節特別嚴重,應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付某、梁某、李某涉案畫眉鳥價值超過20萬元不滿200萬元,屬情節嚴重,應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四名被告人涉案畫眉鳥數量、價值均較大,應根據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但也要全面考量自首、認罪認罰等有關情節,特別是畫眉鳥保護級別的調整時間并不長,包括被告人在內的社會群體認知調整有一個適應期,故應將行為人的認知程度和人民群眾的“法感情”作為量刑考慮的因素之一,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既依法打擊,又契合公眾樸素認知,實現法理和情理、懲罰與教育的有機統一。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梁某、付某、李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實施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畫眉鳥的行為,其中被告人賈某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畫眉鳥,涉案價值20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梁某非法收購畫眉鳥,被告人付某非法獵捕、出售畫眉鳥,被告人李某非法運輸畫眉鳥,均系情節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賈某、付某系自首,被告人梁某、李某系坦白,被告人李某系從犯。被告人梁某雖然涉案價值為103萬元,但尚未造成動物大量死亡,并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確有悔罪表現,可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各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故依法判決被告人賈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被告人梁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被告人付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既要依照刑法分則條文,也要遵循刑法基本原則、立法目的和價值導向,還要考慮行政法規、政策的調整,以及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才能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本案主要涉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裁判理念,尤其是裁量刑罰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三個維度進行裁量:

第一維度:以野生動物生存狀況作為裁量基礎

(一)動物價值

與2000年司法解釋以動物數量作為定罪量刑標準不同,2020年司法解釋不再唯數量論,而是以價值作為定罪量刑的基本標準,并以2萬元、20萬元、200萬元分別作為入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門檻。因此,涉案動物價值是確定量刑檔次的基礎。本案中,賈某涉案動物價值高達600余萬元,梁某涉案價值達103萬元,付某涉案價值達43.5萬元,李某涉案價值達72.5萬元,根據司法解釋,賈某的法定量刑幅度應當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余三人的法定量刑幅度均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物種瀕危程度

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注意到野生動物的珍貴瀕危程度與規模數量的不同,并采用不同的保護措施。根據野生動物價值的評估方法,動物的保護級別與其價值密切相關,而保護級別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反映物種的瀕危程度。量刑時,除了以核定的價值作為量刑基礎之外,還應當考慮野生動物的野外種群數量、瀕危程度、人工繁育技術是否成熟等因素,綜合評定行為的危害后果。

(三)受保護程度的變化

違法性判斷的起點,要看行為是否對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脅。法定犯是雙重的違法性評價,首先是依據前置法判斷行政違法性,其次進行刑事違法性的實質判斷。該罪的行政前置法律法規包含《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等。判斷是否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須依據《名錄》進行。2021年《名錄》出臺后,畫眉鳥從“三有動物”提級保護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受法律保護的程度發生了根本性轉變。但是,人民群眾對于畫眉鳥提級保護的認知有一個轉變過程,這個轉變過程以名錄的調整為基礎,也必然滯后于名錄的調整。因此,量刑時應當充分注意到畫眉鳥客觀上受法律保護程度的前后變化,以及群眾對該變化的認識轉變。

第二維度:以行為人主客觀方面作為裁量要件

(一)主觀認知

作為行政犯,該罪的成立以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為前提。但由于行政法律法規的多層次性、復雜性和靈活性,行為人是否存在違法性認識、認識的程度如何均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2021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了系統更新,共列入野生動物980種和8類,其中新增的保護動物達517種(類)。由于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種類繁多,且新增動物達一半以上,一般社會公眾在短時間內難以準確辨識。因此,對相關行為定罪量刑時,應當結合被告人自身的飼養經歷、專業程度、交易情況等,充分考慮行為人對野生動物的認知程度,從而評價其主觀惡性。

(二)行為手段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手段包括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的行為方式對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的損害程度明顯有別。從對野生動物的危害程度而言,殺害行為無疑性質最為嚴重,其次是獵捕行為,再次是出售、收購、運輸等流轉行為。因此,殺害、獵捕及流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明顯不同,應當在定罪量刑上有所區分。其次,實施一個危害行為還是多個行為、行為次數、持續時間也能夠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一些人多次重復實施危害行為,甚至以此為業,量刑時應當充分予以考量。

(三)危害后果

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往往與行為方式密切相關,是評價行為社會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危害后果表現為是否造成動物重傷、死亡,以及傷亡的數量,是否導致物種滅絕,破壞生物多樣性及生態平衡。本案對梁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原因之一就是梁某未造成動物大量死亡,即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相對較輕。

第三維度:以公眾一般認知作為裁量校準

(一)人民群眾的法感情

單純以動物價值、行為人主客觀方面裁量刑罰,難以適應司法實踐的復雜情況,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難以獲得社會公眾的認同。因此,在對野生動物案件量刑時,在依法確定量刑幅度之后,還應當將人民群眾的法感情作為裁量的校準,判斷裁判結果是否符合公眾的普遍認知。 考慮“人民群眾的法感情”,并非照顧某些個人的私人感情和私人利益,而是要尊重人民群眾整體的樸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訴求,不能違背人之常情。這是因為,中國作為有著豐富傳統文化基礎的國家,天理、國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于人們心中的正義觀念,反映的是社會的普遍正義,其實質就是民心。因此,在裁判案件時,除了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還應當考慮人與人在社會交往中的情感、社會公眾普遍認同的價值理念和公平正義觀念等。

環境資源案件往往事關公共利益,更易受到社會關注。比如“深圳鸚鵡案”等一些案件之所以使公眾認為刑罰過于嚴苛、難以接受,除了法定刑偏重之外,也和我國傳統觀念對“飼養”野生動物行為的包容有關。在2021年之前,畫眉鳥作為國家“三有動物”受到保護,社會公眾尤其是本案獵捕畫眉鳥所在地區的民眾對于畫眉鳥提級保護的認識尚處在適應階段,一些地區存在飼養畫眉鳥的傳統。在此情況下,如果機械適用法律條文,對賈某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對其余三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難以為社會公眾理解和接受。基于此,人民法院在運用自首、從犯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對量刑調整之外,依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全案被告人的量刑進行降檔處理,以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

(二)以實現裁判結果法理情相融合為目標

考慮人民群眾的法感情與依法裁判并不相悖。要實現裁判結果的法理情相融合,首先要立足于案件事實,這是前提和基礎;其次要立足于法律,將法律作為裁判的底線。此處的“法律”不局限于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還應包括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蘊含其中的立法目的和法條背后的價值追求等法理精神。考慮人民群眾的法感情就是為了避免簡單地將案件與法條“對號入座”、機械司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堅持嚴格依法裁判的同時,應當將法律的專業判斷與民眾的樸素認知有機融為一體,既恪守法律,又通達情理,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裁判的認同和信賴。

(三)與公眾參與的雙向互動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行為人所犯罪行與應當承受的刑事責任及接受的刑事處罰相統一,即輕罪輕罰、重罪重罰。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在內的生態環境,需要整個社會的積極、廣泛參與;尤其是對于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一行政犯而言,只有打擊犯罪的合理性被社會公眾普遍認可時,才能凝聚社會共識、激發預防和打擊犯罪的內生動力,充分實現對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