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香芹,女,1994年11月8日生,漢族,大專文化,住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2023年1月17日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罪犯何香芹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委托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何香芹是否符合保外就醫進行鑒定。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法鑒審字第00102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審核分析認為罪犯何香芹懷孕可以認定。本院認為,罪犯何香芹已懷孕,符合監外執行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決定對罪犯何香芹暫予監外執行八個月。現將案件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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