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311刑更26號

 

罪犯周曉旭,綽號“小馬”,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02319911118451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許昌縣艾莊回族鄉杜莊四組。曾因吸毒分別于2019年12月4日被鄭州市公安局豐產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當日被該分局責令社區戒毒三年;于2021年4月27日被許昌市建安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次日被該分局責令社區戒毒三年。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2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2023)蘇0311刑初298號刑事判決,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周曉旭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宣告后,罪犯周曉旭以其患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周曉旭患有再生障礙性貧血,肝功能受損,蛋白尿,肝包膜欠光整,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周曉旭暫予監外執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