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日,8歲的明明與小伙伴東東、亮亮、朋朋在某商場兒童樂園內的滑梯處玩耍。期間,

東東、亮亮、朋朋簇擁在滑梯的待滑平臺上,明明從滑梯滑道逆行向上攀爬至平臺,隨后明明自滑梯滑道跌落至地面。在事發前后15分鐘左右的時間內,明明的監護人未在場。事發后,明明被送醫診斷為左肱骨遠端骨折,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隨后,明明將東東、亮亮、朋朋以及商場管理物業公司均訴至法院。要求東東、亮亮、朋朋承擔賠償責任、商場管理物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

東東、亮亮、朋朋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商場管理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東東、亮亮、朋朋在知道明明逆向爬行滑梯的情況下,依然至上而下滑梯,故應承擔侵權責任,而商場管理物業公司作為管理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結合原告所舉證據及商場監控視頻,應駁回明明的訴訟請求。

筆者就本案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即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事發時明明8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場合游玩或活動,應當有監護人在旁陪伴。在事發前后15分鐘左右的時間內,明明的監護人并未在場陪伴,明顯疏于監護。而正確使用滑梯的方式,應當從正常的扶梯攀爬上待滑平臺,并在平臺段依次排隊滑下滑梯。監控顯示,待滑平臺已有多名孩子等待下滑,明明自滑梯滑道逆行而上擠入平臺排隊,由此發生擠壓,導致明明被擁擠下滑道而摔傷,因此產生的事故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

關于東東、亮亮、朋朋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奔丛谟羞^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東東、亮亮、朋朋存在推搡行為進而導致明明跌落,故該3名兒童對明明受傷不存在過錯,明明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商場管理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補償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北景钢?,物業公司已在活動設施旁設有《兒童樂園須知》銘牌,對于滑梯的使用、注意事項作出清楚的提示,且游樂設施、周圍地面亦無明顯破損或凹凸不平,故對明明提出的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主張亦不予采信。根據上述思路,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明明的訴訟請求。

【結語】

首先,未成年人對自身安全保護意識較弱,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是兒童安全管護的第一責任人。在兒童玩耍前,建議監護人對場所的異常情況進行排查,確保安全;在孩子玩耍時,也應審慎陪伴和防護,教育引導孩子正確使用游樂設施、提高安全意識,并及時制止危險動作、預防事故發生。 

其次,商場管理物業公司作為服務單位,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對場所內的公共游樂設施妥善管理、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的完好狀態,安裝必要的防護措施;在游樂設施附近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提示和風險警示標志,告知滑梯的適齡范圍、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在適當位置安裝監控設備,便于查明事情經過。

最后,若不幸發生意外事件,監護人等相關人員在及時送醫的同時,還應注意及時固定和保存證據,為今后的溝通處置做好基礎準備,比如,拍攝現場視頻和照片、調取物業公司的監控錄像、記錄與相關涉事人員的溝通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