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孫艷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的公示

(2023)0205刑更16號

罪犯孫艷,女,1987年12月3日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34118219871203262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澗溪鎮澗溪村陸東組5號,住無錫市錫山區安鎮街道紫汀苑56-1202室。曾因阻礙執行公務,于2022年5月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9月15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取保候審。

2023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23)蘇0205刑初4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艷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現罪犯孫艷以其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孫艷確系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孫艷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