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沛縣法院召開道交案件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通過發布近年來道交案件審判情況及典型案例,發揮司法裁判的教育規制和引領作用,積極引導群眾安全文明出行。縣人大代表、交警大隊及媒體記者等受邀參加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開始前,與會人員共同旁聽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旁聽人員緊跟庭審節奏,認真傾聽,仔細觀摩,直觀了解交通事故案件審判工作。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原告駕駛電動車行駛至某路口,與被告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本次事故經沛縣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雙方負同等責任?,F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難,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相應治療費用。

發布會上,立案庭庭長李霞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審理基本情況、主要特點等方面,詳細介紹了交通事故案件審判情況。

自2020年9月至今年11月,沛縣法院速裁團隊共審結交通事故案件1791件,其中包含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1613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178件。交通事故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為43.06天,平均審理天數較其他案件類型大幅降低,判決案件發改率僅為0.6%,質量指標良好,充分保障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合法權益既快又好的實現。

立案庭副庭長金戰磊發布四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代表們紛紛表示,此次活動讓他們對于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審判情況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之后的生活中會積極做法治的“先行者”和“宣傳者”,引導身邊人遵守交通規則,依法文明出行。

案例一   車輛投保要仔細,僥幸心理不可取

2022年9月29日,張某將其所有的輕型倉柵式貨車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非停車位),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經該路段時,受停放車輛阻礙,駛入機動車道與謝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李某受傷,后經沛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張某因違反規定停放車輛,阻礙通行,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某車輛前一保險期限至2022年9月28日到期,后一保險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生效,其心存僥幸,自認為在此期間不會發生交通事故,而駕駛車輛外出、違章停車,后經本院審理,判決張某按照其事故責任賠償李某損失10余萬元。

案例二  出借車輛需謹慎,審查資質不可少

葛某無駕駛證,向同村王某借車至沛縣某駕校訓練場學車,一是為了代步,二是方便練習駕駛,王某明知葛某無駕駛資質而將車輛出借。葛某返程途中,與孫某駕駛的車輛相撞,致孫某及孫某車上兩名乘車人員重傷。沛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葛某與孫某各負事故同等責任。本院經審理后認定,因葛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依據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損失由侵權人個人負責賠償。王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明知葛某無駕駛資格,而將車輛出借,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三  借名買車有風險,特定情況要擔責

于某1駕駛登記在于某2名下的車輛與李某發生交通事故,將李某撞傷,于某1肇事后駕車逃逸,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李某將于某1、于某2起訴至法院,于某1、于某2抗辯稱二人系姑侄關系,因于某1及父母在外借款未償還,個人征信存在問題,銀行卡均被凍結,無法辦理貸款及分期購車業務,故于某1借用其姑姑于某2的名義購買車輛、并使用于某2的銀行卡支付分期購車款,車輛也登記在于某2名下,因肇事車輛系登記在于某2名下,且以其名義購買,又使用其銀行賬戶支付分期購車款,故不足以證明肇事車輛實際為于某1所有,故本院作出判決,于某1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于某2作為交強險投保義務人,在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下,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四  道路缺陷不維修,發生事故要賠償

李某無駕駛證駕駛摩托車搭載王某行經徐州市銅山區某鎮村道時,摩托車前輪駛入道路坑洼處,導致摩托車爆胎,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傷,構成九級傷殘。銅山區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將李某、銅山區某鎮政府、銅山區公路管理站起訴至本院。本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疏于觀察,操作不當,遇路面坑洼導致車輛爆胎發生交通事故,系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李某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王某搭乘無證駕駛人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未正確佩戴頭盔,也是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之一,同時其無償搭乘李某車輛,應當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涉事故道路坑洼系長期碾壓形成,未及時維修,導致李某駛入坑洼導致摩托車爆胎,發生事故,道路管理維護缺陷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本院綜合認定,由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銅山區某鎮政府作為道路管理者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王某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