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井某某與被執行人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執行人吳某某賠償申請執行人井某某40萬余元,因被執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并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現場調查,在窮盡調查措施后,僅發現被執行人名下零星存款,被執行人老家的宅基地房屋因性質問題而無法處置,扣劃的零星存款于申請執行人而言無異于杯水車薪,而被執行人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該案件屬于典型的執行不能。

司法實踐中,所謂的“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雖有財產,但因客觀原因無法處置,即使人民法院窮盡所有手段,案件仍無法執行到位的情況。這類無法執行到位并非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于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本身無財產所致。

執行過程中,法院了解到申請執行人因該次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顱腦損傷遺留肢體殘疾構成四級傷殘,精神存在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發生車禍后醫療費花費幾十萬元,且本身申請執行人家庭境況不佳,父母均系農民,無固定收入,妻子每月收入僅三千余元,家中還有在上學的孩子,因本次交通事故,申請執行人家庭陷入極度困難。了解上述情況后,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決定對其司法救助7.5萬元,幫助其家庭渡過難關。

申請執行人及其家人在收到上述救助款之后對法院表達了感激之情。

對于執行不能涉民生案件,申請執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經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可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緩解當事人的燃眉之急,幫助其走出困境,彰顯司法溫情。但救助后,并不意味著免除被執行人的還款義務,只要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未完全履行,被執行人依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將來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后,法院依舊會啟動財產處置程序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