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訴臨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20年3月,法院依原告李某的申請,保全了臨東公司對富海公司的享有的到期債權78萬元。2021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臨東公司給付貨款78萬元。因臨東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查明,富海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臨東公司的銀行賬號匯款81萬元后,雙方之間已再無經濟糾紛,臨東公司對富海公司不再享有任何債權。隨即,執行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第30條規定,凍結第三人富海公司的銀行賬戶78萬元。富海公司不服,提出異議稱,其已于2021年5月20日和臨東公司進行了對賬,并已將所欠款項全部支付給了臨東公司,其和臨東公司之間無債權債務關系,請求解除凍結。

【審理認為】

執行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第30條規定,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本案中,富海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后,未經人民法院允許,擅自向臨東公司支付已保全的款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駁回其異議請求。富海公司對不服,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

上級法院認為:本案實為到期債權的執行,富海公司支付行為發生在2021年5月20日,為案涉債權被保全期間,而非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期間,故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第30條規定,因此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據此,上級法院裁定撤銷執行異議裁定,發回重新審查。

【案例評析】

本案焦點為訴訟保全中對到期債權的保全,若次債務人擅自支付,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債權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稱為債權關系或者債的關系。在債權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為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承擔的義務為債務。債權就是在債的關系中,一方(債權人)請求另一方(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本案在訴訟保全階段,人民法院所凍結的實為臨東公司對富海公司所享有的債權,該債權基于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而產生,具體的債權數額需雙方予以確認。進入執行后,所執行的為臨東公司對富海公司享有的到期債權。而進入執行程序后,對到期債權的執行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第45-53條即規定了法院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在本案中,正確的執行程序應該由執行法院向富海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如富海公司對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提出異議,則人民法院應向李某進行釋明,告知由其提出代位訴訟,無權對富海公司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如富海公司未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才可進行后續執行。

至于富海公司擅自向臨東公司支付78萬元,則應由執行法院向富海公司發出責令責任人追回財產通知書。如富海公司不能追回,執行法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9條的相關規定,對富海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直接裁定由富海公司向李某支付78萬元的賠償責任。

【引申思考】

訴訟保全過程中對到期債權進行了保全,進入執行后,如何執行是常見的問題。此外,如存在次債務人擅自支付,次債務人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以及申請執行人如何救濟,亟待研究。現就不同情況分析如下:

(一)在訴訟保全階段,對到期債權和未到期債權均可進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9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由上述規定,訴訟中可對到期債權進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依法保全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待債權到期后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第三人僅以該債務未到期為由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對該債權的保全。可知,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亦可進行保全。綜上,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可對到期債權及未到期債權均可進行保全。

(二)訴訟保全進入執行程序后,到期債權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8條規定,保全裁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執行法院無需重新制作裁定書,但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的除外。因此,在訴訟中的保全在進入執行后,則依法自動轉換為執行中的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第45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47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第49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第51條規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可知。可見,執行法院首先應直接向次債務人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在確定次債務人已知悉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的內容后,根據次債務人的不同情況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執行。如未提出異議也未履行的,則可依法裁定對次債務人強制執行;如提出異議,不得執行次債務人,也不得對次債務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如存在擅自支付的情形,執行法院應先出具責令追回通知書,如未能追回,才能出具裁定要求第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再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追究其妨礙執行的責任。總之,此時應嚴格的按照到期債權的相關程序和規則進行,包括次債務人提起異議即應當中止執行,由當事人提起相關訴訟進行裁決等。

(三)次債務人擅自支付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次債務人違反保全裁定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款項,執行法院可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要求其彌補因違反保全裁定所造成的損失,而不得要求其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14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189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偽造、隱藏、毀滅或者拒絕交出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四)擅自解凍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次債務人的相關支付行為是在凍結期間并非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期間,只有在進入執行程序后,且第三人(次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后,擅自支付的,方承擔在擅自支付的范圍內承擔責任。此外,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如存在擅自支付,應在擅自支付范圍內承擔責任的情形。次債務人的擅自支付行為本質上是對人民法院要求其進行協助義務的不配合,是和人民法院之間的對抗,為維護司法權威性,此時,應由人民法院對其擅自解封、拒不配合法院協助義務的行為進行罰款和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第32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對于次債務人擅自支付的,可要求其彌補應擅自支付對申請執行人造成的損失。
     (四)申請執行人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

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對被告在第三人處的到期債權采取保全措施,凍結到期債權的實質是凍結抽象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直接凍結第三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此時,第三人只需履行消極的不作為義務,其財產并不會被處分,故第三人在訴訟階段對到期債權的認可或否認,并不表明第三人認可執行法院據此對到期債權采取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根據到期債權執行制度提出異議,則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且對異議不得進行審查。這也是限縮執行權、防止“以執代審”。此時,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14條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535條規定,告知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綜上,在執行到期債權時,尤其是在執行保全階段的債權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執行,不得隨意擴大執行權限。同時,對涉及拒不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嚴厲的加以處罰,維護司法權威,提升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