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代榮,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壽縣。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蘇0506刑初240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代榮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后同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蘇05刑終563號刑事判決,改判代榮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于2022年6月25日生效后,罪犯代榮以其于2022年2月3日生育一子,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代榮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后罪犯代榮哺乳期屆滿,蘇州市吳中區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收監執行建議,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收監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代榮收監執行,并于2023年2月4日將罪犯代榮收監執行。2023年3月29日,蘇州市第四看守所向本院發出《關于對在押人員代榮開展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建議》,認為罪犯代榮尿妊娠結果為陽性,B超檢查顯示宮內早孕,建議對代榮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決定將罪犯代榮釋放,罪犯代榮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委托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技術咨詢審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代榮2023年4月26日妊娠狀態診斷成立,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做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代榮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10月26日,罪犯代榮又以其生育一女,現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罪犯代榮于2023年10月20日生產,并于同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本院于同月30日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并于次月1日立案,后依法對罪犯代榮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后,本院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回函認為罪犯代榮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依法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代榮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代榮現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代榮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代榮的社區矯正執行地為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其哺乳期至2024年10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