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朱立娜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公示

 

(2023)蘇0113刑更18號

   

罪犯朱立娜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裁定維持該判決結果。朱立娜于2023年5月11日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蘇0113刑更7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2023年12月12日,本院收到朱麗娜郵寄的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其以哺乳為由,再次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經初查認為其申請符合立案條件,現將對罪犯朱立娜暫予監外執行案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以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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