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591刑更9

 

罪犯唐國虎,男,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山東省曹縣。2013年8月16日因犯聚眾斗毆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6年1月25日被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2017年2月15日假釋期滿。2022年10月12日到案,同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監視居住。

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了(2023)蘇0591刑初619號刑事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罪犯唐國虎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罪犯唐國虎以患有尿毒癥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查,罪犯唐國虎系慢性腎衰竭(尿毒癥),血液透析,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唐國虎自決定送達之日起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