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因不誠信被拘留

12月25日,江蘇高院發布一批“執破融合”“類個人破產”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中,既有法院加強“府院聯動”、破解產業鏈堵點痛點斷點問題的案例,也有法院堅持能動司法、成功挽救企業的案例,還有保障民生權益的案例。

“類個人破產”讓個體戶獲“新生”

2019年,劉某辭職開辦了一家鞋幫加工廠(系個體工商戶),雇用了20多名工人代加工。因經營管理不善,加工廠一直虧損,以至于工人工資無法按時發放。2022年底,劉某無奈關閉加工廠,債權人向泰州高港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清償債務。法院判決后,本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經調查,劉某名下沒有可供處置的資產,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劉某本人被高港法院限制高消費。

執行法官了解情況后,迅速對劉某的個人信用、債務類型、償債能力進行調查,認為符合“類個人破產”程序適用條件。隨后,引導劉某申請適用該程序進行債務清理。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全部債權人一致通過償債方案,21.2萬元債務本金分五年還清,利息予以免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法院解除了對劉某的限制高消費措施。目前,第一期款項已交至法院賬戶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劉某重拾信心投入到新的工作生活中。

不誠信,“類個人破產”程序終結

2021年11月,陳某發生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法院判定其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因不能清償債務,于2023年11月29日向常熟法院申請適用“類個人破產”程序。

常熟法院經初步審查,其所欠債務數額不大,僅涉及一個執行案件,因此立案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調查發現,陳某存在多項不誠信行為。首先,陳某具有勞動能力且工作收入穩定,但因個人銀行賬戶被凍結,且在執行階段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其在知曉未發工資將被執行后辭職,同時表示在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前,不會積極就業;其次,拒絕配合提供全部銀行卡交易明細。在管理人多次釋明的情況下,仍以在債權人同意債務和解方案前,沒有必要提供銀行卡流水為由拒絕;再次,陳某欠網貸公司款項,但因注冊手機號已注銷,無法查詢到具體數額。此外,陳某每月僅抽煙一項的消費金額就達1000元左右,占其月收入的五分之一。在債權人與陳某商談債務和解方案時,陳某態度消極。綜合上述情況,常熟法院認為陳某不符合“類個人破產”程序的適用條件,于是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針對陳某的不誠信行為,常熟法院對其采取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