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114刑更5號

罪犯郭偉,男,1966年7月18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0404196607180313,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褚河路五金倉庫家屬院,戶籍地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鐵西南大街22號68棟1單元13號。2022年7月18日因涉嫌犯詐騙罪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3年4月24日經本院決定逮捕。

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2)蘇0114刑初42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郭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該判決書于2023年4月24日送達罪犯郭偉。收監過程中,南京市雨花臺區看守所出具寧公(雨看)通字(2023)第004號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書,載明罪犯郭偉高血壓伴心率無常病史,羈押期間易發生危險。2023年4月25日,郭偉以其高血壓3級、心律失常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

經查,罪犯郭偉符合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該事實有南京市第一醫院門診病歷、南京小行醫院檢查報告單、邯鄲市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2023)蘇01法鑒審字第00029號組織診斷意見書等證據予以證實。受本院委托,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司法局于2023年7月10日回函我院,綜合評估意見為:郭偉平時在社區表現一般,鄰里關系和睦,盛和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干部、朋友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其進行監管和教育,評估意見為請法院結合調查事實,依法判決。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審查過程進行了全程監督。本院認為,罪犯郭偉符合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醫的醫學條件,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核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罪犯郭偉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罪犯之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情形消失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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