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楊可可,女,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阜寧縣。

本院審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楊可可犯介紹賣淫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3)蘇0923刑初250號刑事判決,以介紹賣淫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楊可可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罪犯楊可可生育一名女嬰,其以處于哺乳期為由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監外執行申請書,申請本院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經查,罪犯楊可可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楊可可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