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338號

    罪犯房寶雨,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江蘇省沛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221987031025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08年4月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9年12月13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22刑初6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房寶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14.906111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33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4月2日止)。

    罪犯房寶雨在上次減刑后,依然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4萬元(已履行2.3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14.906111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房寶雨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