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303號

    罪犯郜東旭,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漢族,大學專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6220419900615741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1年6月3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82刑初20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郜東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責令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4.311069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郜東旭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萬元(已履行),責令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4.311069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郜東旭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