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341號

    罪犯李志輝,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河南省息縣人,漢族,初中肄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1152819920104291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0年8月21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11刑初1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志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81.294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蘇02刑終23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李志輝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8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人民幣81.294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志輝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