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梁端棟,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231969031260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15年3月16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銅刑初字第8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梁端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6月8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徐刑終字第0005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5年9月24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銅刑執字第33號收監執行決定書,罪犯梁端棟所患疾病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所列疾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罪犯梁端棟收監執行。(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3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5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18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2020年11月1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50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

    罪犯梁端棟在上次減刑后,仍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因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梁端棟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