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陸肖瑋,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021989081730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8年6月1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602刑初1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肖瑋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蘇06刑終30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4月2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5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7年5月2日止)。

    罪犯陸肖瑋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因強奸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侵害婦女犯罪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陸肖瑋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