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306號

    罪犯苗萬成,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山東省淄博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7030219580126803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5年3月5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019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苗萬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徐刑二終字第6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2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10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10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64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34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5日止)。

    罪犯苗萬成在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獲得表揚兩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0萬元(已履行2.2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苗萬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