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309號

    罪犯史慶宇,男,1996年8月11日出生,河南省沈丘縣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127281996081118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9年10月29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04刑初1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史慶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責令按所得共同犯罪數額退出剩余贓款人民幣19.78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蘇12刑終26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史慶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8萬元(已履行1萬元);責令按所得共同犯罪數額退出贓款人民幣19.78萬元(已履行2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史慶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