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許鵬程,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江蘇省如東縣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2319881101749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9年1月9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602刑初69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許鵬程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9年1月21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4月2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2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6月21日止)。

    罪犯許鵬程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因強奸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侵害婦女犯罪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許鵬程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