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姚志勇,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溆浦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3302419771005559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2012年11月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4年11月23日刑滿釋放。2012年5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責令社區戒毒三年。2015年8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2019年1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12刑初89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姚志勇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0.75萬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蘇04刑終11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8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7月17日調入江蘇省無錫監獄服刑。2021年7月15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31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1年4月30日止)。

    罪犯姚志勇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萬元(已履行),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0.75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姚志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