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蘇0924刑初357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鄒德祥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審理過程中,鄒德祥向本院提出監外執行申請并提交相關病歷材料,本院將該案移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審核。

2023年12月27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作出(2023)鹽法鑒審字第00156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結論為:被審核人鄒德祥患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損害,及主動脈夾層術后,其病情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本院認為,罪犯鄒德祥經審核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決定將罪犯鄒德祥暫予監外執行。

現依法進行公示,如有異議,可于公示期屆滿前向本院反饋。

公示期限:三日。

(地址: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解放西路八號射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聯系方式:0515-69220040)。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