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聯合發布《關于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通告》,在全省開展為期一年的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旨在鞏固完善公、檢、法等機關常態化打擊拒執犯罪工作機制,進一步統一辦案尺度,匯聚攻堅合力,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妨害公務,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虛假訴訟等犯罪行為,從而有效遏制抗拒執行、逃避執行、規避執行、妨礙執行的現象,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

《通告》列明了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主體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13種具體情形;敦促凡在江蘇法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自覺到人民法院如實報告財產并履行義務;號召廣大群眾堅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積極舉報違法犯罪人員并提供線索,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并公布舉報電話。

據悉,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專門召開專項行動動員部署會。會議強調,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是貫徹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實黨中央關于“切實解決執行難”重大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法律實施、維護法律權威、切實加強誠信江蘇和法治江蘇建設的重要手段,也是推進江蘇基層治理和民生保障走在前,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訴源、執源、訪源“三源共治”的關鍵之舉。會議要求,全省公檢法機關要充分認識開展本次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壓實主體責任,落實落細專項行動的各項要求;要加強組織推動,匯聚攻堅合力,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通告》中列明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本《通告》發布后、移送立案偵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積極履行義務且違法犯罪情節輕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主動投案并積極履行義務,公訴機關經審查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在本通告發布后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