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了(2021)蘇0324刑初94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李長芳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罪犯李長芳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我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并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李長芳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并作出法醫學審核。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法醫審字第0237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李長芳雖患有高血壓病3級(高危),2型糖尿病伴蛋白尿,頸動脈內膜毛糙及鎖骨下動脈斑塊,但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李長芳收監執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