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了(2023)蘇0324刑初74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凱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五千元。在交付執行過程中,睢寧縣看守所以罪犯王凱患有陳舊性顱腦損傷等疾病為由,不予收監執行。被告人王凱現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現將罪犯王凱暫予監外執行案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內向睢寧縣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