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了(2023)蘇0324刑初74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凱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五千元。罪犯王凱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我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并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王凱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并作出法醫學審核。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法醫審字第0348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王凱雖患有腦外傷后,硬膜下積液(少量),左側顳葉腦挫裂傷吸收期、局部軟化,右側頂骨及顴骨折線模糊,頸動脈內膜毛糙增厚,高血壓病伴尿蛋白(繼發可能),但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王凱收監執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