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了(2023)蘇0324刑初780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丙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罪犯王丙安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我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并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王丙安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并作出法醫學審核。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法醫審字第0347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王丙安雖患有酒精性肝硬化、靜脈增寬、脾大、貧血、白細胞減少、血小板減少、尿蛋白(+),但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王丙安收監執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