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了(2023)蘇0324刑初31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葉雪磊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罪犯葉雪磊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我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并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葉雪磊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并作出法醫學審核。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法醫審字第009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葉雪磊雖患有左側股骨頭壞死、蛋白尿伴顆粒管型(腎功能受損?)高尿酸血癥,但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葉雪磊收監執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