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了(2023)蘇0324刑初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共武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罪犯王共武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我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并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王共武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并作出法醫學審核。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法醫審字第0292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王共武雖患有高血壓病3級(高危),頸動脈及鎖骨下動脈斑塊,高脂血癥、脂肪肝、腎囊腫、高尿酸血癥等疾病,但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王共武收監執行。特此公示。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結果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意見反饋方式:


    電話:0516-80389535,通訊地址: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中央大街29號睢寧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