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了(2022)蘇0324刑初66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龐連文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罪犯龐連文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我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并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龐連文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并作出法醫學審核。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法醫審字第0222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龐連文雖患有高血壓病2級(高危)、高血脂癥、糖尿病?椎動脈狹窄等疾病,但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龐連文收監執行。特此公示。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結果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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