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良軍,男,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阜寧縣。

本院審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朱良軍犯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蘇0923刑初104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朱良軍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罪犯朱良軍患病,其向本院提交監外執行申請書,申請本院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經查,罪犯朱良軍患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朱良軍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