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處理一起標的額達1500余萬元,涉及兩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執行案件中,崇川法院執行局踐行“能動執行”理念,充分發揮保障和服務職能,在保全、立案、執行等方面敢于擔當、主動作為,有力支持了企業經營發展和科技創新。

基本賬戶被凍結,如何保障日常經營?

某智能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智能公司”)是某集成電路公司(以下簡稱“電路公司”)下屬的全資子公司,經營過程中,電路公司多年前向智能公司提供了1500萬元用于研發支出和企業生產。

2018年11月,因智能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動,加之電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解除職務,與電路公司矛盾日益凸顯。

2022年1月,電路公司向智能公司發送《催款函》,向其索償1500萬元及相應利息。因智能公司未償還上述款項,電路公司遂向崇川法院起訴并申請保全智能公司名下財產,同時附有相關銀行賬戶等財產線索。崇川法院依電路公司申請保全凍結了智能公司名下的三個銀行賬戶。

保全行為實施完畢后,智能公司負責人陳某來電表示,公司從事自主可控CPU芯片研發,是國家戰略性高科技企業,電路公司要求凍結的賬戶之一是其基本存款賬戶,凍結后公司日常經營支出、款項結算、工資發放等都成為問題,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解決。

崇川法院經調查發現,凍結的基本存款賬戶內僅有二百余萬元,而其他兩個賬戶凍結的款項達九百多萬元,一方面遂約談電路公司,告知其“放水養魚”的道理,闡釋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另一方面指導智能公司籌措兩百余萬元匯入已凍結的非基本存款賬戶,確保電路公司已申請凍結的權益不受損害。最終通過向電路公司多次釋明,其同意解除對智能公司基本存款賬戶的凍結。

立案就得公開,如何保障信息快速屏蔽?

2023年12月,經二審終審,法院支持了電路公司的訴求,判決智能公司向電路公司償付借款1500萬元及相應利息。因智能公司未履行義務,電路公司向崇川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第一時間啟動執前督促程序,督促智能公司主動履行義務,以防立案執行后企業信息公開不利于其參與招投標、貸款等事宜。

但智能公司表示,由于其下游貨款尚未結清,暫無款項用于履行債務,但凍結的兩個非基本賬戶有陸續匯入款項,兩個賬戶余額約1600萬元,請求法院立案執行并按照執行申請書的金額先行扣劃賬戶內款項,款項到位后依法結案并對其公開信息予以屏蔽。

2024年1月9日,執行法官在立案當日查詢賬戶內余額屬實,根據智能公司請求,先行將1610萬元扣劃至法院賬戶,并解除對2個賬戶的凍結,同時將案件報結、對智能公司的公開信息作屏蔽處理,用時不足7小時便辦結該起案件,實現款項到位的同時即予結案,執行公開信息及時屏蔽,有效降低執行公開對智能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

足額保全被扣劃,如何保障敗訴方利益?

應智能公司快速執行需要,將已經足額保全的款項扣劃至法院賬戶后,智能公司又向法院提交了債務金額及利息計算明細,承辦人發現執行申請書中的金額與智能公司請求向電路公司支付的金額不符。

智能公司認為,申請執行之前,法院根據電路公司申請已對其貨幣資金足額保全,因保全措施足以保障電路公司債權實現,不存在判決難以執行的情形,而且其貨幣賬戶已被法院足額凍結,其喪失對該賬戶資金控制權,在判決生效后、立案執行前,無其他財產用以償付債務的情況下,主動要求法院扣劃判決確定的金額,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遲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情形,不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承辦人立即與電路公司取得聯系,告知智能公司在執前督促過程中主動請求法院扣劃凍結款項,屬于誠信履行義務的行為,電路公司作為大型企業,也應考慮案件執行的社會效果,建議其慎重考慮是否向其主張遲延履行利息。最終,電路公司撤回了遲延履行利息部分的執行申請。最終,法院將遲延履行利息的款項共計11.28萬元匯至智能公司提供的銀行賬戶,讓敗訴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近年來,崇川法院執行局堅持“案案都是營商環境”理念,以提升市場主體感受度為出發點,高效集成回應市場主體多元化司法需求,著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最優營商環境,制定并發布《涉企善意文明執行工作實施辦法》,落實“涉訴雙免保”,大力推進執行和解,為企業經營提供精準司法服務,有力護航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