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孫軼棟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立案公示

 

(2024)蘇0591刑更2號

 

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蘇0591刑初812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罪犯孫軼棟拘役二個月二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該判決已生效。罪犯孫軼棟以其患有房顫及糖尿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相關證明資料。經鑒定,罪犯秦偉系房顫,心功能II級,動脈粥樣硬化,II型糖尿病,高血脂,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本院已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啟動不予暫予監外執行審查程序。現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我院提出,我院將調查核實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意見反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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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