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3)蘇0192刑初7號刑事判決,以李秋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前,罪犯李秋悅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查、報請上級法院同意,本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3)蘇0192刑更13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李秋悅暫予監外執行,已送達罪犯李秋悅本人,并交付執行。現將罪犯李秋悅暫予監外執行案執行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內向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