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591刑更2號

 

罪犯孫軼棟,男,1971年11月12日生。

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蘇0591刑初812號刑事判決,對罪犯孫軼棟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二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期間罪犯孫軼棟以其患有房顫、糖尿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例資料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查,罪犯孫軼棟心功能評級為II級,所患糖尿病未合并嚴重并發癥,所患房顫尚無血流動力學改變的表現,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

本院認為,罪犯孫軼棟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據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孫軼棟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