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591刑更1號

 

罪犯朱淳亞,男,1981年9月14日生。

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蘇0591刑初715號刑事判決,對罪犯朱淳亞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期間罪犯朱淳亞以其患有高血壓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歷資料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查,罪犯朱淳亞所患高血壓病、高血壓心臟病、2型糖尿病、高血脂癥、肥胖癥、脂肪肝、蛋白尿、高尿酸血癥,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

本院認為,罪犯朱淳亞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據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罪犯朱淳亞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