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 0113 刑更 16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許文婷,女,漢族,1992  11  10 日生,公民身份號碼 320721199211101641,大學文化,無業,住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青口鎮吾悅和府 9  604 室。

本院于 2023  4  10 日作出(2022)蘇 0113 刑初 223  刑事判決:被告人許文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 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當日向許文婷宣判。后許 文婷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3  6  7 日作出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許文婷于 2023  6  19 日 “本人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同年 9  6 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對許文婷暫予監外執行,暫予 監外執行決定書于同年 9  12 日向許文婷送達。本院于 2023  11  8 日收到許文婷郵寄的以哺乳為由再次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相關材料。

連云港市贛榆區司法局于 2023  11  7 日向本院出具情 況通報函,說明許文婷于 2023  9  12 日起在該司法局接受 社區矯正,于 2023  11  3 日分娩一子。本院于 2023  11  10 日向連云港市贛榆區司法局發送委托調查函, 同年 11  16 日收到該司法局的調查評估意見書,意見書中綜合許文婷接 受社區矯正、其近親屬工作及對許文婷監督情況等,認為許文婷具備在該區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對罪犯許文婷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許文婷確為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 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為 2023  11  3 日起至 2024  11  3 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

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許文婷暫予監外執行。

 

 

 

 

 

 

 

 

 

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