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104刑更2號   

 

罪犯孫勝男,女,漢族,198736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公民身份號碼230225198703065327,初中文化,無業,現住南京市鼓樓區龍湖紫都2-1-1309室,戶籍地黑龍江省甘南縣查哈陽農墾社區B區四委1250號。20209月因犯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于20224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8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2023323日經公訴機關決定由該分局執行取保候審。

20231220日,本院作出(2023)蘇0104刑初674號刑事判決書,以容留賣淫罪判處被告人孫勝男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一千元。判決于202413日生效。

罪犯孫勝男以2023929日育有一女,正處于哺乳期為由,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1月7日進行網上立案公示,公示期屆滿未收到異議。審查期間,根據罪犯孫勝男提供的病歷材料,出生證件等,確認罪犯孫勝男于2023年9月29日育有一女。

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發函至南京市鼓樓區司法局,對罪犯孫勝男進行社會危害性調查評估,該局于2024年1月11日回函本院稱,罪犯孫勝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不具備在轄區接受社區矯正的條件。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發函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1月25日函復本院稱建議對罪犯孫勝男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孫勝男系哺乳期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孫勝男暫予監外執行(扣除先行羈押的一日,暫予監外執行起止日期自2024年2月7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