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常玲,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蘇省泰州市,居民身份號碼32120219860317062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罡楊鎮夏莊村十八組十六號(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海陵北路393號)。

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蘇1202刑初278號刑事判決,其中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常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罪犯常玲在執行逮捕時懷孕,未能羈押。2023年10月31日常玲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受理后,委托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診斷。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出具了診斷意見書,技術審查意見為,罪犯常玲目前孕單活胎,處于妊娠狀態。在本案審查期間,常玲于2024年1月19日生一子閔程。2023年1月25日常玲向本院提出變更監外執行申請,以哺乳期為由申請監外執行。

2024年1月5日,本院具函泰州市海陵區司法局司法矯正辦公室,并隨函附相關材料,要求該局對常玲的社區矯正條件出具評估報告。該局于2024年1月9日作出調查評估意見書,證實罪犯常玲有較多前科劣跡,再犯風險較大,對所居住社區影響較大,但遵照執行法院的意見。

2024年1月5日、1月25日本院分別向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檢察院發出《關于對罪犯常玲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一案征求意見的函》,并隨函附相關材料,征詢對罪犯常玲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處理意見,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檢察院分別于2024年1月8日、1月29日向本院復函,建議對罪犯常玲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常玲于2024年1月19日生一子閔程,該事實有出生醫學證明、南京鼓樓醫院出院記錄、南京鼓樓醫院疾病診斷書等證據證實。

罪犯常玲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常玲暫予監外執行

 

現本院將罪犯常玲暫予監外執行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間,如對本案有異議,可以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迅地址: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

聯系電話:0523-86391626,聯系人:谷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