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馬翠玉,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縣,漢族,高中文化,平面設計師,住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便江街道縣正街工農兵橋801室(戶籍地為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樟樹鎮仙水村仙水組5號)。2021年12月28日因犯詐騙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2023年12月4日,本院具函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社區矯正管理局,并隨函附相關材料,要求該局對馬翠玉的社區矯正條件出具評估報告。該局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調查評估意見書,證實罪犯馬翠玉再次懷孕,考慮其在社區矯正期間表現較好,故該局同意對罪犯馬翠玉繼續暫予監外執行。

2023年12月4日,本院向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檢察院發出《關于對罪犯馬翠玉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一案征求意見的函》,并隨函附相關材料,征詢對罪犯馬翠玉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處理意見,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復函,建議對罪犯馬翠玉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馬翠玉確系懷孕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決定將罪犯馬翠玉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2月5日,馬翠玉生育一女,申請監外執行.

,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反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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