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506刑更32號

 

罪犯張軍,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于甘肅省秦安縣。曾因賭博于2014年11月1日被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11月14日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取保候審,2023年11月13日由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重新取保候審,同年12月7日由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同月11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因其身體原因,蘇州市第一看守所不予收押,本院又于同日決定取保候審。

本院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蘇0506刑初105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軍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作出后,罪犯張軍以其患有尿毒癥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本院對罪犯張軍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情況予以公示,無人提出異議,又委托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技術咨詢審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出具《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張軍系尿毒癥,腹膜透析,腎性貧血,腎性腎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本院又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回函認為罪犯張軍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建議對罪犯張軍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張軍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張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張軍社區矯正執行地為江蘇省昆山市,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需扣除先行羈押的1日)。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