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2)蘇0192刑初227號刑事判決,以何玲犯組織、領導傳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前,罪犯何玲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查、報請上級法院同意,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2023)蘇0192刑更6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何玲暫予監外執行,已送達罪犯何玲本人,并交付執行。現將罪犯何玲暫予監外執行案執行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內向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