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22)蘇0115刑初753號刑事判決書,以罪犯張利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后張利以其系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為由再次向本院申請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予以立案審查。經查,罪犯張利于2023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孩,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本院向山東省滕州市司法局發出委托調查函,滕州市司法局回函認為張利家庭具備對其矯正監管能力,社區居委會愿意接收其回居實行社區矯正。本院向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發送征求意見函,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書面回函建議我院決定對罪犯張利暫予監外執行。

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并報請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核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準予罪犯張利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起止日期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

現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意見反饋方式:

電話:025-83529826  通訊地址:南京市江寧區金箔路658號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