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269號

    罪犯張炎,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31990051571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9年6月22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323刑初6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0.95萬元,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剩余部分,上繳國庫,追繳電動車1輛。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19)蘇13刑終241號刑事判決,維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8)蘇1323刑初61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上訴人張炎的定罪部分以及判決第二項和第三項;撤銷泗陽縣人民法院(2018)蘇1323刑初61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上訴人張炎的量刑部分,以罪犯張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個月(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炎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時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0.95萬元,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剩余部分,上繳國庫(已履行),追繳贓物電動車折價款人民幣0.15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涉惡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炎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