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蔣紅旭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公示

 

(2024)蘇0113刑更3號

   

罪犯蔣紅旭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蔣紅旭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同年9月15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2024年2月21日,本院收到蔣紅旭郵寄的監外執行申請書、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其以哺乳為由再次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經初查后認為蔣紅旭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立案條件。

    現將對罪犯蔣紅旭暫予監外執行案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以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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