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蘇0312刑初813號刑事判決書,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袁飛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袁飛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袁飛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及法醫學審核。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03法醫審字第011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袁飛患有雙腎積水、輸尿管J管植入術后,腎盂腎炎,結腸憩室,脂肪肝伴肝鈣化灶,高尿酸血癥,尿糖偏高。袁飛所患疾病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依法不應對其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罪犯袁飛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特此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