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罪犯劉丹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2022)蘇0191刑初382號刑事判決,罪犯劉丹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2024年3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終598號刑事裁定書,駁回罪犯劉丹等人的上訴并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前,罪犯劉丹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初查后認為劉丹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予以立案。現將罪犯劉丹暫予監外執行案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