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乙雙方因民間借貸糾紛,經法院判決由債務人乙償還債權人甲借款。后債務人乙未能按生效判決履行給付義務,甲申請法院強制措施,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甲與被執行人乙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由被執行人乙的好友丙作為擔保人自愿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丙在承諾書上同意追加自己為被執行人。后被執行人乙亦未能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申請人甲要求法院恢復執行,并要求追加擔保人丙為被執行人。

分歧:

本案中第三人丙承諾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又承諾可追加自己為被執行人,兩個承諾具有兩種意思表示,既有提供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又有執行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鑒于這兩種意思表示所承擔的法律后果不同,本案產生兩種分歧觀點:

第一種觀點:第三人丙自愿對債務人乙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丙又承諾可以追加自己為被執行人,本案中丙提供的承諾意思不明確,《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36條第3款規定:“第三人提供的承諾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保證”。本案中認定丙為執行擔保的意思表示更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根據《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本案被執行人乙在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申請人甲要求恢復案件執行時,執行法院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而不能追加丙為本案被執行人。

第二種觀點:第三人丙出具承諾書,并且在承諾書中明確表示可以追加自己為被執行人,該承諾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丙是知道自己會被追加成為被執行人,也推定丙是知道成為被執行人承擔的法律后果。本案被執行人乙在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申請人甲恢復執行后,可以追加丙為被執行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關于執行擔保和執行債務加入的認定作如下分析:

執行擔保是指案件在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措施的擔保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執行擔保的形式可以由被執行人或他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證。保證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譽和清償能力自愿為債務作保的行為。

債務加入,又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即第三人加入債務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同一債務的情形?!睹穹ǖ洹返?52條規定,第三人和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在執行過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第24條規定,債務加入無需擔保事由的出現,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可以依法追加為被執行人。

當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是否可以追加執行擔保人為被執行人?筆者認為,變更、追加當事人應當嚴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蹲兏?、追加規定》第24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參照該規定,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該意思表示是債務加入,而在執行擔保中保證人如果沒有明確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則只能認定為執行擔保,不能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依據該規定,在執行擔保中,暫緩執行的案件符合恢復執行情形時,可以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保證人財產,并不能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同,產生的法律后果也相應不同。本案中,第三人丙承諾構成執行擔保,執行法院有權在丙的財產擔保范圍內,執行擔保人的財產。若丙的承諾構成債務加入,執行法院依照《變更、追加規定》的相關規定可直接追加丙為被執行人,此時保證人丙就成為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的地位。對于在執行擔保、執行債務加入存疑時,《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36條第3款規定:“第三人提供的承諾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保證”。在執行保證中,保證人履行了主債務人的債務,其承擔債務后,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本質上原債務人需承擔債務。而在債務加入中,保證人承諾加入債務的履行,其承擔了債務后,不能向原債務人追償,除非與原債務人另有約定,此時債務加入中的保證人身份就是最終的債務承擔人?!按嬉赏贫楸WC”的立法目的是保護保證人的權益,傾向于減輕第三人提供債權擔保的責任。在意思表示不明確的情況下,推定為責任較輕的擔保責任,更符合第三人的合理預期。

在這里,提醒為他債務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注意區分保證和債務加入的不同法律后果,合理承擔保證人的責任。